发布日期:2017-10-17 19:10:32 点击量:6015 信息来源:原创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基桩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渝建质监【2012】044号
各区县(自治县)质监站,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质监站、经开区质安站,检测机构及有关单位:
基桩质量检测(以下简称基桩检测)是保证地基基础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桩检测管理,规范基桩检测行为,充分发挥基桩检测在工程质量控制中的重要作用,确保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安全,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从事基桩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当按规定取得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颁发的地基基础工程专项检测资质证书,市外检测机构应在市城乡建委办理入渝备案手续。检测机构应在核定资质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检测机构不得允许挂靠人员以其名义从事基桩检测活动。
二、基桩检测人员及审核人员应取得市城乡建委颁发的基桩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确保持证上岗,现场持证检测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基桩检测机构应配备与基桩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测设备,所有检测设备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四、检测机构应严格按基桩检测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市城乡建委及市质监总站发布的基桩检测有关文件的要求开展检测活动。各检测机构应严格按《关于加强对旋挖桩成桩质量检测的通知》(渝建质监[2011] 53号)文件要求重点加强旋挖桩等新工艺新方法基桩质量检测管理,确保旋挖桩等基桩检测质量。
五、基桩检测应当签订基桩检测委托合同。基桩检测委托合同应明确基桩检测的方法、数量、检测时间、出具检测报告和中间检测结果(分阶段检测时)的时间、委托方应做的准备及配合工作等内容。
六、检测机构在基桩检测完成后,应按委托合同的约定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对分阶段实施检测的工程,每次检测结束后,检测机构必须在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出具正式检测报告或加盖检测专用章的与正式报告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检测结果书面通知书。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报告,不得出具检测范围外的检测结论。
七、检测机构在基桩检测中发现的基桩不合格结果,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八、建设、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基桩检测过程的现场管理,认真核对检测机构、检测人员的资质和资格,督促检测单位严格按技术标准规范、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及检测方案开展检测工作,通过见证、旁站、巡视等方式对检测过程进行管理,发现违法违规检测行为,应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九、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基桩检测的监督检查,不定期开展基桩检测巡查、抽查等工作,对基桩检测机构是否超越资质范围承接检测业务,是否存在挂靠检测现象、检测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检测内容与方法的规范程度、基桩检测数量、检测数据与结论的符合程度、不合格桩的报告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过程发现不规范行为的,责令整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上报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市质监总站将在全市范围开展基桩检测的监督抽查工作。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