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式的监督提示

发布日期:2017-10-17 20:10:14  点击量:6626   信息来源:原创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式的监督提示

2016-2-24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式的

监督提示

各区县质监站、总站监督科及有关单位:

近期,部分单位对《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管理的通知》(渝建〔2015〕420号)中部分条文进行咨询,现就相关问题提示如下:

一、检测合同签订及费用支付方式

建设单位应直接与检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直接向检测机构支付检测费用,检测机构直接向建设单位出具发票。

二、取(制)样送检单位

建设单位可自行完成取(制)样、封样和送样等工作,也可委托施工单位、检测机构等单位在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实施。

三、检测计费方式

检测计费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十四条“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的相关要求实施,收费标准可参考《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核定重庆市建设工程检验测试暂行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4〕36号)。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201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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